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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9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9號

上訴人
陽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郎
被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4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於上訴狀上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經上訴人於同年10月7 日領取,有送達證書2 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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