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60號
- 原告
- 萬壘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楊宗霖
- 即清算人
- 王慕嚴
- 即清算人
- 吳文中
- 原告
- 萬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水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侯傑中律師
- 被告
- 大同瓷土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得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萬壘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萬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