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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1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1號

原告
蕭淑真
原告
張麗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斐文律師
被告
高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黃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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