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2號
- 原告
- 廖偉凡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明律師
俞浩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龍國際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道光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 萬元(00000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125元,經扣除原告起訴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71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