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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林政佑

  • 原告
    廖偉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2號原   告 廖偉凡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俞浩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龍國際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道光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 萬元(00000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125元,經扣除原告起訴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71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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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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