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林政佑
- 原告廖偉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2號原 告 廖偉凡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俞浩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龍國際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道光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 萬元(00000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8125元,經扣除原告起訴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712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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