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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0號

原告
宜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富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堯泓律師
被告
全台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堂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複代理人
謝佩君
被告
慶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廖信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7 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是否應向日本原廠詢問系爭規格生產及組裝之可行與否?及其進口價格為何?及本件系爭規格是否已達於可解除契約之程度?原告就其機台要求抗拉力品質為何?及原廠產品及原告機台有無抗拉力之容許值?及本件是否為給付不能?另原告另行組裝使用之鏈條規格、抗拉力及價格為何,是否能一併說明?

三、又就解除契約部分數量之商品及規格,被告是否須與原告確認並清點?

四、又本件倘未達欠缺保證品質瑕疵或被告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縱認有瑕疵,則原告解除契約之期間是否已逾民法第365條之規定,亦請特定其發現及請求之時間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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