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0號
- 原告
- 宜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富
- 訴訟代理人
- 方鳴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堯泓律師
- 被告
- 全台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興堂
- 訴訟代理人
- 廖芳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佩君
- 被告
- 慶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惠
- 訴訟代理人
- 廖信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 月7 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是否應向日本原廠詢問系爭規格生產及組裝之可行與否?及其進口價格為何?及本件系爭規格是否已達於可解除契約之程度?原告就其機台要求抗拉力品質為何?及原廠產品及原告機台有無抗拉力之容許值?及本件是否為給付不能?另原告另行組裝使用之鏈條規格、抗拉力及價格為何,是否能一併說明?
三、又就解除契約部分數量之商品及規格,被告是否須與原告確認並清點?
四、又本件倘未達欠缺保證品質瑕疵或被告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縱認有瑕疵,則原告解除契約之期間是否已逾民法第365條之規定,亦請特定其發現及請求之時間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