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4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周俊
- 訴訟代理人
- 駱憶慈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錦生
- 訴訟代理人
- 蕭介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茂德電機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參照)。
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