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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周俊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茂德電機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參照)。

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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