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74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森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周俊 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訴訟代理人 蕭介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茂德電機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茂德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參照)。 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