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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4號

上訴人
陳豊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浚清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4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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