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5號
- 上訴人
- 林長堅
- 被上訴人
- 杏林春欣產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偕輝雄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4 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地址(見本院卷第143 頁、第144 頁),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8 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3頁至第15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