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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9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1號

上訴人
優而大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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