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1號上 訴 人 優而大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