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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0號

請求塗銷建造執照變更名義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0號

原告
承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鎮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告
陳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建造執照變更名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係請求變更建築執照名義回復為原告所有,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以計算其裁判費,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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