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60號
- 原告
- 承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鎮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被告
- 陳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建造執照變更名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係請求變更建築執照名義回復為原告所有,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時,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其訴訟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以計算其裁判費,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