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使用建物出入口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83號原 告 陳周淑華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被 告 天母蘭桂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常閻豪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使用建物出入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7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