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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楊登尊
被告
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時
法定代理人
宋宸鏞
法定代理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陳勝宏承受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民國76年7 月6 日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13號清償債務事件係於103 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3 年7 月8 日已變更為陳勝宏,有臺北市政府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件可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陳勝宏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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