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 上訴人
- 黃金蘭
- 上訴人
- 黃拱平
- 被上訴人
- 國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3 月9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4 年3 月月11日、104 年3 月23日送達上訴人黃金蘭、黃拱平,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