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 告 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鴻泰 被 告 牧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人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5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3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