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被上訴人
-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正興
- 被上訴人
- 劉冠余
劉子瑩
劉冠廷
劉政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土地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供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法院得依職權命鑑定訴訟標的物之市價,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948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未提出臺北市○○區○○段0○段000 ○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交易資料,或由鑑定機關就系爭土地作成之最新鑑定報告,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如鑑定報告書、鄰近行情資訊表等資料;逾期未提出,則由本院囑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後核定(鑑定費用將由上訴人預繳)。又上訴人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上訴審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