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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被告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月微
被告
林邱毅即林邱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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