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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 法官
    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宋月微

  • 原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邱毅即林邱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   告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被   告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宋月微 被   告 林邱毅即林邱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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