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原告
-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夷麟
- 被告
- 宗瑩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宋月微
- 被告
- 林邱毅即林邱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