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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上訴人
太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齊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零玖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應徵裁判費壹拾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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