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楊舒嵐
- 法定代理人黃三權
- 上訴人永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上 訴 人 永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權 訴訟代理人 林翊臻律師 劉祥墩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柏儀律師 劉宇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傑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壹仟零叁拾叁元(依上訴人起訴日即103 年4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52折算,計算式:美金247,621.09元×30.252=7,491,0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上訴人前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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