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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經
訴訟代理人
劉晊宏
被告
廖雪梅
被告
陳煜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被告
健傳工程有限公司即健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紘
被告
葉基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被告
張余棟

      賴彥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廖雪梅、陳煜忠、葉基田、張余棟、賴彥瑋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七八○號(原審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八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乃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裁定命在前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七八○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同年十一月五日一○四年度臺上字第三三一一號刑事裁定附於上開刑事卷宗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等卷宗查閱無訛,足見本件訴訟程序停止之原因已然消滅,業無繼續再為訴訟程序停止之必要,爰撤銷本院前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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