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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訴人
荃溢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大樹
上訴人
蔡美玉
上訴人
吳昇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上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惟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陸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叁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裁判費肆萬壹仟零壹元,扣除上訴人前繳叁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尚應補繳壹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計算式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主
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命之給付,其中第三項命給付違約金部分,
為附帶請求,不另徵收裁判費。而第一項命給付損害賠償金額及
第二項命給付電費金額合計應為265萬9,413元(0000000+72031=
0000000)。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5萬9,4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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