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6號上 訴 人 臺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張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荃溢工業有限公司、蔡美玉、吳昇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應徵裁判費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楊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