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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月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訴人
臺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張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荃溢工業有限公司、蔡美玉、吳昇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應徵裁判費叁萬零肆佰伍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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