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原 告 嵩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被 告 沅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