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13號
- 上訴人
- 張淑華
張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恆隆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柒萬玖仟肆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