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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告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晨
被告
磊原生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7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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