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 原告
- 蔡國勇即蔡國勇建築師事務所
- 被告
- 鴻海萬福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志
- 被告
- 上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