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蔡國勇即蔡國勇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鴻海萬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志 被 告 上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