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蕙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常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呂阿尾、陳瑞朋、陳清琪、陳玉娥、陳貞樺、陳麗雲、陳麗珠、陳美君、張誌強、黃麗芬、林文中、邱蔡翠薇、嚴文輝、邱奕維、朱純慧、謝秀雲、張邱環、陳俊瑋、嚴明瑜、嚴明琛、八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弘志建築師事務所即楊弘志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新臺幣28,651,951元《計算式:1,650,000 元+935 ×433,620 元×666/10000 =28,651,95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96,312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