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 告 常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隆 原 告 陳呂阿尾 陳瑞朋 陳清琪 陳玉娥 陳貞樺 陳麗雲 陳麗珠 陳美君 張誌強 黃麗芬 林文中 邱蔡翠薇 邱奕維 朱純慧 謝秀雲 張邱環 陳俊瑋 嚴文輝 嚴明瑜 嚴明琛 八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原 告 豪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甄紜 原 告 楊弘志建築師事務所即楊弘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 告 王蕙娥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表一第一頁,應更正補附如附表一第一頁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一第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