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 原告
- 深圳比科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克勇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依伶律師
- 被告
- 亞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依婷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曹尚仁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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