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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原告
深圳比科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勇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複代理人
劉依伶律師
被告
亞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依婷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5 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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