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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6號

原告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被告
聯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瑛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及系爭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陳報訴之聲明,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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