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上 訴 人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怡利 被 上訴 人 陳世根 即 原 告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 昭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