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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
    陳怡利

  • 上訴人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樓之1
  • 被上訴人
    陳世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0號上 訴 人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怡利 被 上訴 人 陳世根 即 原 告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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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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