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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45號

上訴人
柯志溢
即原告
被上訴人
林洲賢
即被告

      曾國華

      紀榮峯

      華素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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