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孫曉青
- 原告高仁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8號原 告 高仁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邱昀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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