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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孫曉青

  • 原告
    高仁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8號原   告 高仁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邱昀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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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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