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8號
- 原告
- 高仁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文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邱昀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