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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原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告
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詳附表所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被告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附表┌──┬─────┬─────────┬────────┐│編號│自然人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 │法人之代表人 ││ │或公司名稱│ │ ││ │ │ │ │├──┼─────┼─────────┼────────┤│1 │陳基昇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X ││ │ │路4 段45號7 樓(遷│ ││ │ │出國外) │ │├──┼─────┼─────────┼────────┤│2 │黃國雄 │住臺北市信義區莊敬│X ││ │ │路423 巷2 弄12號4 │ ││ │ │樓 │ ││ │ │居新北市汐止區新台│ ││ │ │五路2 段98號15樓 │ │├──┼─────┼─────────┼────────┤│3 │王勖毅 │住高雄縣鳳山市五權│X ││ │ │路55號(遷出國外)│ │├──┼─────┼─────────┼────────┤│4 │文生投資股│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戚維功 ││ │份有限公司│南路2 段2 號10樓 │住臺北市文山區政││ │ │ │大三街115 號 │├──┼─────┼─────────┼────────┤│5 │德榮投資股│設高雄市三民區忠孝│謝玉瑛 ││ │份有限公司│一路552 之3 號4 樓│住屏東縣佳冬鄉佳││ │ │ │冬村啟南路63號 ││ │ │ │居高雄市前金區自││ │ │ │強二路102 之5 號││ │ │ │11樓之2 ││ │ │ ├────────┤│ │ │ │謝州融 ││ │ │ │住高雄市三民區忠││ │ │ │孝一路552 之3 號││ │ │ │4 樓 ││ │ │ ├────────┤│ │ │ │謝王君子 ││ │ │ │住高雄市三民區忠││ │ │ │孝一路552 之3 號││ │ │ │4 樓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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