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90號
- 原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定方
- 被告
- 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詳附表所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被告千煒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附表┌──┬─────┬─────────┬────────┐│編號│自然人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 │法人之代表人 ││ │或公司名稱│ │ ││ │ │ │ │├──┼─────┼─────────┼────────┤│1 │陳基昇 │住臺北市大安區信義│X ││ │ │路4 段45號7 樓(遷│ ││ │ │出國外) │ │├──┼─────┼─────────┼────────┤│2 │黃國雄 │住臺北市信義區莊敬│X ││ │ │路423 巷2 弄12號4 │ ││ │ │樓 │ ││ │ │居新北市汐止區新台│ ││ │ │五路2 段98號15樓 │ │├──┼─────┼─────────┼────────┤│3 │王勖毅 │住高雄縣鳳山市五權│X ││ │ │路55號(遷出國外)│ │├──┼─────┼─────────┼────────┤│4 │文生投資股│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戚維功 ││ │份有限公司│南路2 段2 號10樓 │住臺北市文山區政││ │ │ │大三街115 號 │├──┼─────┼─────────┼────────┤│5 │德榮投資股│設高雄市三民區忠孝│謝玉瑛 ││ │份有限公司│一路552 之3 號4 樓│住屏東縣佳冬鄉佳││ │ │ │冬村啟南路63號 ││ │ │ │居高雄市前金區自││ │ │ │強二路102 之5 號││ │ │ │11樓之2 ││ │ │ ├────────┤│ │ │ │謝州融 ││ │ │ │住高雄市三民區忠││ │ │ │孝一路552 之3 號││ │ │ │4 樓 ││ │ │ ├────────┤│ │ │ │謝王君子 ││ │ │ │住高雄市三民區忠││ │ │ │孝一路552 之3 號││ │ │ │4 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