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龍國際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道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尤正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