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龍國際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尤正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