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4號原 告 大景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春霞 訴訟代理人 鄧文振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李維中律師 原 告 饒心卉 劉金蓮 鍾碧玉 鄭玉嬌 邱秀美 何瑞燕 何進雄 邱秀英 何泯瑩 何金蘭 邱碧霞 黃莉莉 劉郁麗 王惠玲 萬兆凌 陳乃慈 林靜怡 葉貴鳳 葉俞君 黎玉秋 黎玉嬌 陳奕如 林一龍 蘇郁雯 馮翠蘭 林婉伶 翁筱婷 鍾興垣 翁筱竹 翁相愉 翁筱琪 陳維志 唐玉如 黃碧琦即力麗企業社 謝盛委 謝任翔 謝旻珊 黃文廣 黃瑞嫄 陳秀萍 張鈺淇即知民企業社 廖婉惠 鄭莉錡 陳祺蓁 林冠廷 廖即瑩 廖慧妏 廖昱綾 楊鳳慈 廖林蕋 蔡啟榮 廖即瑜 廖即琪 李淑貞 王惠子 余連春 張惠媚 張俊瑞 劉淑華 鄭容芯 黃慧媚 陳家羚 陳瑞銀 張睿暢 江紹振 張芸家 陳勝元 張緒州 陳綵羚 向惠珊 林義雄 王志郎 姜仁安 林燕芬 王亭文 蘇瑩銖 蘇瑞鴛 張秀鳳 林芳澤 張雪娥 林德蓮 彭桂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李維中律師 被 告 台北皮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楊淑玲 被 告 黃安妍 黃如君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黃金炎 被 告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稜珊 被 告 唐雅翎(原名唐明玉) 黃哲毅 林聖元 謝麗秋 林泉宏 兼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黃忠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24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本件依被告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就支付命令所提之異議理由,應及於支付命令債務人朱豐鑫,本院將另通知被告朱豐鑫到庭,原告應將前提出之全部書狀送達被告朱豐鑫,並附送達回執供參,俾利審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