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4號聲 請 人 徐雅莉 代 理 人 林秀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