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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蔡志宏

  • 原告
    徐雅莉林秀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04號聲 請 人 徐雅莉 代 理 人 林秀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泰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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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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