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東南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花
- 代理人
- 鄭秀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54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55 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大闔營造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63,774元 │DA1685591 │102年7月20日 ││ │司 黃世賢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