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昇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茅夷芬
- 代理人
- 謝小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159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400元 │GD8403297 │102年2月4日 ││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