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4號
- 聲請人
- 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寧啓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2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艾普電子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7,700元 │IN1206568 │102年11月1日 ││ │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