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84號聲 請 人 嘉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寧啓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2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3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巧玟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艾普電子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7,700元 │IN1206568 │102年11月1日 │ │ │ │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