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6號聲 請 人 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如萱 代 理 人 陳慧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2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許竺筠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6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955元 │DR4619623 │102年7月23日 │ │ │司 唐如萱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 │2 │福斯汽車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4,700元 │DR4619674 │102年8月15日 │ │ │司 唐如萱 │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