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號
- 聲請人
- 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皇葵
- 上一人代理人
- 連國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