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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0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9號

聲請人
冠宏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亦真
代理人
王秀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09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冠宏布業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143,096元 │AE0132420 │88年10月8日 ││ │林素珍 │信用合作社義山分社│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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