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22號聲 請 人 劉東吾 代 理 人 劉夏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彥廷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2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旺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17,829元 │HSA0000000 │102年6月5日 │ │ │王文傑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