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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號

聲請人
鴻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榮
代理人
黃眉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3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81,451元 │ED2748178 │102年8月5日 ││ │司 │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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