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3號
- 聲請人
- 鴻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金榮
- 代理人
- 黃眉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6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3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1 │泰鉅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81,451元 │ED2748178 │102年8月5日 ││ │司 │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