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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72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請人
碩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彥勲
代理人
陳孟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碩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9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4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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