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號聲 請 人 魏沛渝 代 理 人 魏勝烽 聲請人聲請宣告星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7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