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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3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請人
凱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君
代理人
曾啟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35 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1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74,595元 │AG0000000 │102年12月31日 ││ │李萬吉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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