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0號
- 聲請人
- 富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俞再鈞
- 代理人
- 黃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3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8號
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5 月2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
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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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 年度除字第39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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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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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富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 4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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