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3號聲 請 人 台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卓怡芳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固寶利有限公司 李麗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4,490元 │HD0000000 │102年10月31日 │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