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台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1 │固寶利有限公司 李麗紅│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4,490元 │HD0000000 │102年10月31日 ││ │ │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