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淘花源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吟冰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康聯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